刑事责令退赔的适用困境、功能反思与制度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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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被害人损失;责令退赔;准不当得利衡平措施;准被害人损失救济措施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 j. issn.1001-2397.2024.03.03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一、引言

在我国,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措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了两种救济措施:一是《刑法》第64 条规定的违法所得财物追缴、责令退赔措施,即司法机关在追缴、责令退赔犯罪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财物后,如认定该财物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则应将该财物返还被害人;二是《刑法》第36、37 条规定的民事赔偿措施,即人民法院在对犯罪行为人定罪判刑或定罪免刑的同时,判决其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剩余2125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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