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会征集股东权利的法理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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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修订后的《证券法》赋予上市公司董事会征集人资格。董事会发起的征集,难用委托代理或合同关系解释,使其面临行为失效与责任虚设的理论阐释与规范适用的困境。基于董事会符合征集人设定的基本标准、民事主体制度的开放性可容纳赋予董事会征集人资格的制度设计、赋予董事会征集人资格的道德风险总体可控等原因,可证赋予董事会征集人资格具有正当性。(剩余147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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