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被殴打属于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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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与伍先生于2014年冬季相识相恋,2015年春节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刘女士于2016年生育一子,于2017年生育一女。

2021年某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伍先生在双方租住的房屋内殴打刘女士,致使刘女士头部、脸部多处受伤。次日早晨,刘女士向居住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接警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对伍先生进行了法制教育,并向其发放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剩余12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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