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法益保护观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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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智能算法超越了以计算机程序为主的形式,依靠大数据和机器深度学习甚至过度学习的技术条件,具有越来越强的自主学习与决策功能。AI机器人等人工智能实体是否能够摆脱人类控制而自主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即使强人工智能实体能够呈现上述法益侵害状态,是否就需要将其作为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人格体?事实上,即使能够将其作为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人格体,对其也无法采用传统的刑事责任承担手段,这反过来也会影响是否需要将其作为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人格体的论证。(剩余166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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