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设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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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我国政府在借鉴国际社会倡导的“生态系统服务付费”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以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国情创设的。早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政府就在林业领域实施了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制度,之后还分别启动了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和退牧还草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直至今日。1979年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生态环境补偿原则,开始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森林、草原、矿产、水资源开发以及渔业等领域逐步建立实施了生态建设和环境补偿机制。(剩余42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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