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助力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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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与中小微企业重整的适配性进行探讨,并对完善我国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发表一些浅见。

一、对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现行规定的评述

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据此,在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以法院批准为前提,但该条规定比较原则化,仅仅是确立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可能性,并未规定法院审查批准其申请的前提条件,基本规则的缺失无疑会引发法律运行的巨大风险,也必然会影响债务人自行管理效用的发挥。(剩余26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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