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从保护法益厘定到司法适用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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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4.3;D91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25)05-0082-10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刑法》第165、166、169条等三个损企肥私罪名的规制主体范围扩张至民营企业内部主要管理人员,其目的在于治理民企内部背信行为所引发的腐败问题[1]。本次修法针对保护民企权益的内容修订至少存在两个积极意义:一是明确以上三条罪名的性质为民企内部背信罪;二是加大了对民企权益的保护力度,为其发展提供了清朗有序的营商环境。(剩余172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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