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正犯的规范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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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实行行为规范化、实质化的浪潮下,德日刑法学界提出诸多理论来限定共同正犯的范围,然而至今无法达成统一性认识;我国刑法的通说主张在量刑时按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来认定共同正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然而社会危害性并非一个规范概念,其无法承担限定共同正犯的功能。(剩余195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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