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中日琉球问题交涉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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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十一年(1872)三月,日本使臣柳原前光自东洋远渡而来,要求修改刚刚议定完毕的《中日修好条规》。

这份条约共计有条规一十八条、通商章程三十三款,乃是极为著名的“双向不平等条约”——盖因中日两国对国际条约全都一知半解,因此双方在订约过程中参考了自己与列强所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最后竟然约定彼此互享治外法权,通商事宜效法列强,兵船可“往来指定各口”。(剩余29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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