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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是父母平等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剥夺对方监护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更不能在诉讼期间藏匿、抢夺子女,以此用作与对方谈判的“筹码”。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家事和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家事审理中心”)对一起在诉的家事案件,向为人之父的韦柳强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依法保护身为人母的覃桂花对未成年女儿的监护权。(剩余34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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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爱”之名藏娃,法院发出维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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