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健康数据科学研究合法性基础的证成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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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有的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框架难以满足健康数据科学研究的需要。将科学研究作为健康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基础,是国家促进、实现科学研究自由和健康权的要求,并可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得到证成。科学研究主体应当隶属于以科学研究为主要目的范围的组织机构。科学研究不排斥商业目的,但商业程度的不同,决定了研究主体是否需要向数据主体付酬。(剩余194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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