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化时代的社会公权力及数字立法范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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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创生系统论指出,社会公权力具有主体的社会性、内容的公共性、来源的事实性,并为数字立法范式转变提供了理论基础。数字化时代社会公权力具有利维坦式权力风险,数据在其形成过程中具有决定性作用。数字化时代社会公权力的本质在于数据成为形构数字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通过风险探究与本质考察发现,除具备工业化时代社会公权力的一般特质外,数字化时代社会公权力还具有权力产生上的数据化,权力表现形式上的场域化、多元化、去中心化,权力运行方式上的监视性与规训性之特点。(剩余187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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