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环境刑事责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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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经历了从分散立法到统一立法的历史变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深入贯彻。环境刑事立法模式存在单一法典论与分散立法论之争,症结在于法典化与解法典化的二律背反,应以功能主义的进路应对。基于外部功效和内部功能的考量,环境刑事立法应在总体上延续统一刑法典模式,但不宜在刑法典中规定生态修复责任。(剩余187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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