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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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弱人工智能遵循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其不具有独立意识,本质上是便捷人类生活的工具;强人工智能随着科技发展或许可具有一定“独立意识”,但这种意识仍然是人类先验知识的延伸,其不能够达到人类“自由意识”的高度。所以,基于刑法体系稳定性及社会伦理的考量,不宜将人工智能体纳入刑事责任主体范围内。(剩余5323字)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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