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竞合情形下损失分摊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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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法律仅对重复保险的情况进行了规定,而实际生活中保险竞合的情形却屡见不鲜,产生了大量保险人之间的损失分摊纠纷,被保险人获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受到质疑,对保险市场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在对保险竞合损失分摊制度进行构建时,以多数债务人之债的思路来思考是一个更好的思路,以“被保险人中心”设计为连带债务人之债关系更合适,即多个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连带债务承担关系,保障保险合同的价值;在保险竞合损失分摊的具体规则上,考虑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份额以“独立责任制”为标准,对保险顺序的研究意义在于确立代位求偿权行使过程中的合理损失的承担主体。(剩余50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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