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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刑法(1979)》到《刑法第八修正案》,从《刑法》到“7+1”污染防治法体系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我国法律规定的“污染相关罪”都是污染事故罪。放弃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成罪条件的《刑法第八修正案》,因受制于“有放射性的废物”等三类“事故物质”,无法将《刑法》的火力向污染防治主战场释放,只能处理污染事故罪。(剩余175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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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环境污染需要《刑法》与“污染事故罪”再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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