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身份欺诈行为的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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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身份具有多元法益属性,是资格和利益的承载者,是个人参与社会交往的自我标识、自我认同和自我归属。数字时代的身份欺诈不是传统身份欺诈的简单场域拓展,其行为后果具有复合叠加效应和无序扩散效应,影响面更广、危害性更强。我国刑法关于身份欺诈的罪名体系已无法有效回应数字时代身份欺诈犯罪治理需求。数字时代身份欺诈行为的刑法应对思路,可以从现有罪名的权宜性修补和独立罪名的专门性增设两个维度展开,应注重传统身份欺诈与数字身份欺诈的一体化规制、普通身份欺诈与特定身份欺诈的一体化规制、个人身份欺诈与单位身份欺诈的一体化规制。(剩余149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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