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无效认定的民法适用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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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政协议无效认定有行政法和民法两套标准,但现行法未对其适用逻辑作出清晰规定。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单独适用行政法、单独适用民法、同时适用行政法和民法三种适用模式,但存在过度适用民法的问题,进而侵蚀了行政协议的行政本质和行政合法性审查的核心地位。基于行政协议本质属性与行政诉讼之定位,“先行后民”“行主民辅”的法律适用逻辑更为妥当。(剩余129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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