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类型化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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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内容对案件的判决有着指向性作用,但现行立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采用“可以”的授权性法律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重案轻判、轻案重判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类型化,按照诉讼请求的利益归属可类型化为两类:一是直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确定的诉讼请求;二是原告因自身私益而确定的诉讼请求。(剩余87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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