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路径完善思考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打开文本图片集

金晔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在原有侦查机关(部门)侦查工作或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自行对证据进行完善、补充,而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的行为。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其意义在新时代新征程法治中国建设中愈发凸显。(剩余2610字)

目录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