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

——公司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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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栋

《公司法》修订后在公司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方面发生变化,本文就较为突出的调整进行简要介绍。

关于股东权利

《公司法》(现行《公司法》第4条&新《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一般而言,股东权利可以进一步细分为1.财产权(自益权),包括:股权/股份转让权、公司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2.管理参与权(共益权),包括:财务报告知情权、查阅权、复制权、质询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表决权、股份公司临时提案权、决议撤销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3.权利损害救济权,包括:股东直接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权。(剩余24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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