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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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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準确把握徇私枉法罪的入罪出罪标准,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更好实现检察侦查权有效运行,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进行探讨。

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我国刑法第九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含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有学者认为,刑法总则只是对“司法工作人员”一般意义上的界定,具体到徇私枉法罪而言,由于监管人员不具有追诉和审判职责,因而不能成为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剩余27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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