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强制清算与法定信托制度之引入
——兼评《关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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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受彬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理事
私募基金清算制度之缺失,导致我国私募基金纠纷难以处理,司法回避与行政积极介入均存在一定困境和难题。笔者认为,应通过法定信托制度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清算制度。
202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第66条【损失赔偿与基金清算】项下规定:管理人给基金财产和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未经清算难以确定,投资者请求管理人赔偿损失的,因其诉讼请求不能确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剩余281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