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两院”法律应用指导权辩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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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两院”出于统一裁判尺度等考虑,倾向于制定法律应用类实施细则等文件,以指导基层办案。而根据2012年“两高”《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地方“两院”不能制定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那么省级“两院”能否就法律应用问题指导基层院?有无法律应用类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
省级“两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能制定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并不意味着不能制定所有法律应用类规范性文件。(剩余286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