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披”违规遭索赔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打开文本图片集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图为股民正在分析股票K线图)

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受罚

信息及时披露对于股票市场而言非常重要。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是其法定义务,应当披露而不披露的,可能会招致监管部门的处罚以及来自股民的投诉或诉讼。

2016年8月25日,大连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其股票简称“案涉股票”)时任董事长黄某某与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黄某某向控股公司借款2.5亿元,食品公司为黄某某提供无限连带保证。(剩余2593字)

目录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