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中服务机构连带责任:司法实践、现存问题与修正路径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摘要:在全面注册制背景下,证券服务机构被赋予很高的“看门人”期待,具有震慑性的连带责任使其“看门人”责任被压实,但其因双重身份属性难以实现人们所期望的效果。因此,法院应当以“追首恶”为目标,适当把控投资者保护限度,以因果关系初步划定责任范围,结合过错类型区分责任承担形式,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以及绝对赔偿数额等因素以确定最终责任份额,并与行政执法之间建立交流互通机制,从而保障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划分的“过罚相当”,实现精准追责。(剩余16050字)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