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行使困境及其破解

——基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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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第392条明确了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未回应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是对《民法典》第392条作出的解释、补充与扩张,其尊重并认可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的约定,同时涵盖担保人“共签即可追偿”特殊情形,但是担保人行使此追偿权时面临着追偿条件不够清晰、追偿顺序存在争议、追偿份额尚未明确等困境。(剩余152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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