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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全省实现“三个率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自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动该项工作,目前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6宗,赔偿总金额超1.4亿元,案件数量实现重大突破,位据全省前列;并且创新工作方法,在全省实现“三个率先”,即率先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简易鉴定评估与磋商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简易程序”)、率先建成首个地市相关专家库、率先探索惩罚性赔偿并成功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剩余36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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