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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初北京政府对“子母相生”土地习惯的国家法制调整,以样本方式呈现了近代官方改造本土地权习惯的法制样貌。彼时,争沙纠纷、围水造田、地籍混乱等沿岸地权争议频频牵涉到“子母相生”土地习惯。为此,北京政府通过专设法条、下行公文、个案裁断等法制措施对其展开调整。分析成因可知,北京政府的调整动力源于政府财政对新生淤地的利益诉求,调整目的是为了厘定沿岸土地产权的公私边界,调整手段则立足于政府设定的法制体系框架。(剩余159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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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子母相生”土地习惯与国家法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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