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审查起诉后职务犯罪监察证据配套适用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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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8年《监察法》第33条概括性地规定了监察证据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依据,但并未严格区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这两类情形。囿于“法法衔接”存在程序性质差异,监察证据移送起诉后的转换规则不同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证据转换。为避免诉讼回转,监察证据仍应合乎实质性审查的基本要求,其与侦查、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的取证标准应保持一致。(剩余186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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