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播型虚拟数字人在著作权领域的权利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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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的】虚拟数字人在著作权领域定位模糊,其著作权保护面临多重法律困境,应当从“作品表达具有整体性”角度进行思考,以期为保护创作者权益、推动虚拟数字人技术的良性发展提供参考。【方法】运用比较分析与案例分析的方法,分别从理论和现实层面对比拆分保护模式和整体保护模式。【结果】拆分保护模式作为类型限定保护范围的产物,既在理论上与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后的各个环节相冲突,又在现实层面扰乱了著作权法保护范式与商业实践,应当予以摒弃。(剩余86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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