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任”条款的司法适用

——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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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通过对“不能胜任”解雇案件的实证分析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能胜任”条款概念模糊、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的困境,这导致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解雇权行使的失衡。对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对“不能胜任”的概念进行界定,以消除歧义。同时,在裁判实践中审判机关不能机械适用“不能胜任”条款。具体而言,审判机关应坚持客观说立场,避免将主观因素作为主导依据;

以合法性及合理性为评判标准,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考核制度,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针对“不能胜任”劳动者的培训和调岗,依据其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进行认定,使这些补救措施起到促进劳动者能力提升或岗位适配的作用,从而平衡劳动者权益保护与用人单位管理自主权之间的关系。(剩余167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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