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受信人信义义务的规范化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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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面临着愈发严峻的数据风险。现行数据保护机制在实践中存在模式僵化、保护半径不足等问题。得益于其事前规范视角、评价标准的兜底性和评价体系的开放性,信义义务的适用有助于弥补上述缺陷。为更全面地保护数据主体的利益,数据受信人主体范围不宜局限于商主体。在判断是否应向潜在的数据受信人施加信义义务时,应遵循实质要件与程序要件进行双重约束,避免信义义务的滥用。(剩余159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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