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构成与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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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保护文物的情况,由于文物所承载的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特殊性,其在类型、性质与内容上均不同于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受到侵害的文物仍然难以获得全面救济。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对破坏文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并且将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规定为第一顺位的原告,将检察机关规定为第二顺位的起诉人。(剩余152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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