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及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提要】
保证是海上保险中特有的一项制度,是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要求和体现。保证条款须严格遵守并履行,即被保险人须恪守保证条款之承诺、履行保证条款之约定,一旦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之承诺或约定,自违反之日起海上保险合同之基础即已动摇,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应后果。
【案情】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公司)
2020年3月,思源公司与太保上海公司签订2020年度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该协议约定承保人为太保上海公司,被保险人为思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关联公司及相关受益人;保险标的为全新电气设备和零部件;保险期限2020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7日;投保航程自中国大陆至全球各地或自中国大陆至中国大陆各地。(剩余573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