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危险品申报违约责任详析

——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诉广州航辰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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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托运人未如实申报危险品引发纠纷,对其危险品申报义务是否履行的认定应采用“客观”标准,不以托运人主观认知为依据。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约定的“特殊操作费”“错误申报罚金”等费用应解释为违约金,如无特殊情况,应按双方约定予以适用。

【案情】

原告: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

被告:广州航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辰公司)

2022年8月,航辰公司向泛亚公司托运12个20英尺标准集装箱货物,自天津新港至广州南沙港。(剩余64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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