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事后出具电放保函可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
——湖州某创意家居有限公司与中集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提要〗
承运人无单放货后,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电放保函,构成对承运人放货行为的追认,托运人又请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原告:湖州某创意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公司)
被告:中集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
2022年6月,湖州公司向澳大利亚C公司出口3种颜色的鱼骨拼式样地板,共23 990 kg,总价73 493.20美元,约定买方“电汇预付10 000美元作为滚动订金,余款在装运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货代由买方指定”。(剩余428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