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邻近港口卸货权的行使
——深圳市新里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大连杰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提要〗
因不可抗力致使约定目的港成为不安全港口,无法在约定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承运人已经收取或者应当收取的运费不应退还或者扣减。
〖案情〗
原告:深圳市新里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公司)
被告:大连杰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夫公司)
被告:孙某明(系杰夫公司的唯一股东)
2022年2月,杰夫公司委托新里程公司办理货物从中国上海港海运至乌克兰敖德萨港的相关事宜,并申请电放操作。(剩余547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