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国内水路运输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认定
——上海优利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铜陵伟博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提要〗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规定,未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出租人签订的涉及国内水路运输的航次租船合同为无效合同,其关于违约金和滞期费的约定应属无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案情〗
原告:上海优利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铜陵伟博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成立于2021年9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无船承运业务、货船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等。(剩余632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