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诉王华军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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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虽然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归责不适用海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应适用民法典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但在碰撞责任比例及损失金额认定上可参照适用避碰规则等技术性规范、海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情〗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
被告:王华军
被告:安徽省宣城市中远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
被告:微山县兴阳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阳公司)
被告:成志祥
2021年11月25日23:45,成志祥实际所有,挂靠兴阳公司登记所有并经营的“鲁济宁货2801”轮(装约600 t黄沙,自上海闵行装卸站阳山码头驶往青浦华新市政码头,以下称为2801轮)与王华军所有、中远公司经营的“中源268号”轮(装约6 000 t水泥,自湖北黄石田家镇富池华新水泥厂码头驶往上海闵行昊城码头,以下称为268轮)在黄浦江蕰藻浜警戒区内发生碰撞,碰撞格局及经过如下:
2801轮和268轮分别系黄浦江的出口和进口船,当日23:36,2801轮沿黄浦江出口航行至106灯浮下游,航速约5.5 kn,准备在105灯浮左转进蕰藻浜,交管中心要求该轮与进口船舶联系妥当后再穿越,不可抢越进口船船头。(剩余621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