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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沿海船舶与国际航线船舶的碰撞责任限额

——南京四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提要〗

同一船舶碰撞事故中涉及国际航线船舶,国内沿海船舶的责任限额应适用与该国际航线船舶相同的标准计算,无论该国际航线船舶是否实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否实际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

〖案情〗

申请人:南京四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华浜分公司

异议人: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COSCOL (HK) INVESTMENT & DEVELOPMENT CO., LIMITED]

2021年5月21日15:02左右,南京四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所有的“武家嘴16”轮沿黄浦江进口航行至105灯浮上游张华浜码头前沿时,碰撞正常靠泊在张华浜码头6号泊位的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COSCOL (HK) INVESTMENT & DEVELOPMENT CO., LIMITED](以下简称中远香港)所有的“大丹霞(DA DAN XIA)”轮(下称“大丹霞”轮)。(剩余40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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