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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农村出嫁妇女“两头空”人民日报

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剩余3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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