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 实现全国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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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近日印发通知,《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剩余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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