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条、28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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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物抵债协议的诺成性之定论

以物抵债是一种很常见的民商事行为或者民事活动,遗憾的是我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却一直对以物抵债协议未置一词,而民商事实践中广泛存在以物抵债现象,立法的付诸阙如使得以物抵债协议引发的相关纠纷处于法律适用的空白状态,立法漏洞也导致以物抵债协议纠纷在司法处理上的不一致。(剩余203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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