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取型”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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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获取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获取型"行为是相对于“使用型"行为(广义上“披露型"行为也是一种"使用型"行为)而言的。虽然两种行为类型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性,法定刑设置也完全一样,但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获取型"行为侵害的法益及社会危害性,“获取型”行为是否具有独立可罚性及入罪的范围,“获取型"行为的犯罪形态、“获取型”行为的入罪标准等问题,都存在很大争议,司法裁判也不完全统一,有必要深入研究。(剩余1917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