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的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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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问题之再提起

物权变动在大陆法系民法时有争议,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多年以来争论不休。我国《民法典》通过并实施后,这一问题成为构建民法自主知识体系应予解决的重大理论之一。当然这不是说无论什么民法问题都必须自主,笔者只是从多年民法教学和研究中深刻感知到这个理论知识是自主的,既不同于德国的以物权行为为核心的形式主义,也有别于法国的意思主义,与瑞士形式主义下折衷主义和西班牙意思主义下折衷主义也不同。(剩余201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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