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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斯多亚哲学中,无体物作为准存在与作为存在的有体物一起构成世界的全景。罗马人把有体无体的概念引进到法学后,把它降等为物的第一分类依据。盖尤斯把无体物的概念改造为以权利为客体,服务于营造大物法体系的目的。由于无体物概念与近代法上的绝对权相对权区分论以及权利与其客体区分论直接抵触,在法典编纂时代,除了一些忠诚于罗马法的民法典保留了无体有体的物的分类外,许多民法典放弃了这一分类,把动产不动产作为物的第一分类,并营造了物债两分的财产法体系。(剩余207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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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并重构无体物的概念以实现财产法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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