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生效合同责任承担的体系构造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 条评释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摘 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 条仅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这一层级法源设立的直接影响债权合同生效的报批手续,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要件。合同已成立未生效时产生形式拘束力,包括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消极义务以及履行报批义务等积极义务。法定报批义务以及围绕报批义务的约定独立生效,属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相对方有权采取请求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救济方式。(剩余13555字)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