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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逃税罪 实体性免责 程序性免责 制度悖论 制度回归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逃税罪,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1 条第4 款专门为其规定了免除刑事责任的条件,即“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剩余205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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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实体性免责的制度悖论及程序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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