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中重新协商的优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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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情势变更的制度研究已久,对该制度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的争论热点,但该制度被正式纳入我国法律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确立。该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剩余38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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